本文探讨了对大公司的多边监管的现有安排,并提出了在加强全球公司产权与更明确和可执行的社会义务之间取得平衡的理由。在以市场为基础的民主社会中,投资者拥有法律上可执行的权利,但也必须遵守旨在保护工人、消费者和环境的法律。竞争法规旨在对抗市场力量,营业税确保提供公共产品。正在加强投资、税收和竞争三个相关领域的多边合作。尽管进展缓慢且存在争议,但东道国和母国的不同利益是明确的,“发展层面”得到广泛认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在劳动和环境问题上的行为仍然几乎完全在国家层面进行监管。此外,发展中国家国际公司责任的外部标准是由自愿倡议制定的,市场激励而非法律要求构成了合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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