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9 月修订的人居署评价框架 I. 引言 1. 人居署的评价职能在人居署评价政策(2013 年 1 月)中进行了概述。该政策概述了基于联合国全系统评价规范和标准的人居署评价的体制框架、作用和责任。评价股是评价职能的保管人,并在与人居署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机构的评价同行协商后,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向人居署管理委员会提交了人居署评价框架的修订版,供其批准。本框架文件包含了从董事会成员那里收到的意见,并提供董事会批准。 2. 人居署评价框架的这一获批修订更新了实施人居署评价政策的要求,并有效地加强了在当前组织背景下评价政策的实施。需要改进人居署的评价范围,特别是在项目层面,以提高问责制和绩效水平,遵守人居署的战略和政策,响应捐助者和联合国系统的建议,并证明和提高人居署在开展良好城市化方面的声誉。 2015 年 5 月根据 PAAS 对人居署项目组合的审查发现,在 2015 年结束的 100 万美元以上的 44 个项目中,只有 41%(18 个)计划进行评估。该框架旨在解决评价覆盖率低、缺乏系统和基于风险的评价项目选择、依赖捐助者评价、捐助者和其他方开展的评价认识和使用不足、项目设计和实施期间未能为评价分配资金的问题,以及确保评估职能的核心活动的常规资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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