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年滥用药物(表列物质)(豁免)令。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1993年
S.I. 1993 年第 341 号。1993 年滥用药物(表列物质)(豁免)令。卫生部长在行使 1977 年《滥用药物法》(1977 年第 12 号)第 3 条赋予他的权力时特此声明命令如下 1. 本命令可称为 1993 年《滥用药物(表列物质)(豁免)令》。 2. 本命令中的动物救济与 1993 年《动物救济法》(第 23 号)中的含义相同。 1993);医疗准备与经 1953 年卫生法第 39 条(1953 年第 26 号)和卫生(计划生育)(修正)法第 7 条修订的 1947 年卫生法第 65 条中的含义相同, 1992年(1992年第20号); 3. 1977 年《滥用药物法》第 3 条第 (1) 款不适用于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受控药物,前提是上述药物不包含任何其他物质、制剂或其他产品本身是一种管制药物。附表 1. 任何含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物质或其盐类的动物药物或药物制剂,即 乙酰氨基苯甲酸 麻黄碱 麦角新碱 麦角胺 异黄樟素(顺式异构体) 异黄樟素(反式异构体) 麦角酸 3,4 亚甲基二氧苯基丙烷 1 苯基 2 丙酮(也称为苯丙酮) 胡椒醛伪麻黄碱黄樟素。 2、下列物质,即乙酸酐、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甲乙酮、苯乙酸、哌啶、高锰酸钾、甲苯。 3. 上述第 2 段中指定的物质的任何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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