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醉人酒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第 34 号醉酒法 2004 年部分安排 第 1 节。人员在持牌场所的存在。 2. 简称、集体引证和建设。相关法案 1988 年醉酒法 1988 年第 16 号醉酒法 2000 年 2000 年第 17 号醉酒法 2003 年 2003 年第 31 号 许可法 1833 至 2003 年俱乐部注册法 1904 至 2003 年 2004 年第 34 号 ACT2004一项修订 1988 年令人陶醉的酒类法案的法案。2004 年 10 月 15 日由 OIREACHTAS 颁布1.(1) 就 1988 年醉酒法(在本节中称为 1988 年法)第 34 条而言,持牌场所的执照持有人允许根据年满 18 岁须在持牌处所或该处所的任何部分(a)在该处所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该部分没有出售、供应或饮用令人陶醉的酒类,及(b ) 在该等处所内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该部分受到安全防止。 (2) 就 1988 年法令第 34A 条而言,任何持牌处所的执照持有人允许年满 18 岁但未满 21 岁且在本条第 (1) 款所述的情况下,没有向持有人出示在持牌处所或该处所的任何部分的年龄证明文件。 (3) 就 1988 年法令第 33 和 34 条而言,在第 (1) 款所述的情况下,未满 18 岁的人在有执照的场所或该场所的任何部分是非法的。 ) 本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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