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法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收费公路收费公路法条例(根据第 4 条)收费当局(管理)条例,2003 年(由部长于 2003 年 9 月 1 日制定)L.N. 1082003 1. 本条例可引用为 2003 年收费管理局(管理)条例。 管理局应 2. 在履行该法案第 5(1) 条规定的职能时,zGic 对由或在代表管理局;建立程序并制定、实施和监测与收费公路有关的国家计划、应急计划和其他计划和方案;通过财务或其他方式发起、开展或支持研究,以确保正确使用收费公路;不时指定任何合适的人(不论是否受雇于管理局)为获授权人员;作出管理局认为为确保适当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任何事情或作出任何安排。 3. 附表的规定对管理局的章程和程序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方面具有效力。 schcdulc。 4.(1) 管理局应在部长不时指示的地点、形式和方式保持收费公路登记员,在登记处登记所有道路线路和任何区域的描述被宣布为收费公路。 (2) 管理局应 (a) 不时将部长可能不时通过宪报公告宣布为根据该法案第 8(l)(a) 条的收费公路; (b) 将部长可能不时通过宪报公告宣布不再是收费公路的任何道路或道路的一部分或任何区域的描述从登记官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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