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法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7日
公共卫生 《公共卫生法条例》(unclrr 第 7 节) 1998 年公共卫生(圣玛丽教区委员会)(垃圾收集和处置)条例(由地方委员会于 1998 年 5 月 19 日经部长批准制定) L N 26Dl98 1. 本条例可引用为 1998 年公共卫生(圣玛丽引文教区委员会)(垃圾收集和处置)条例。 2. 在本条例中的解释。当局指根据《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局法》设立的自然资源保护局;授权处置场是指由地方委员会和当局授权处置被分类为危险、有毒或有毒的垃圾以外的垃圾的场所、设施或装置;商业垃圾是指任何商业企业或活动产生的垃圾,但被分类为危险、有毒或有毒的垃圾除外;承包商是指地方委员会雇用的收集和处置垃圾的人,或任何场所的所有者或占用人雇用的收集和处置垃圾的人;生活垃圾是指在任何住宅处所产生的并且由于正常的家庭活动而产生的垃圾;垃圾包括任何种类的垃圾,无论是由家庭、商业或工业活动产生的,以及所有形式的固体和液体废物;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33N20051 I HE 公共卫生 (ST. MAi? Y PARIS C0LVCIL) (GrlRBdGE COLLECTI0.V AVD DISPOSAL) REGI;LilTIO.VS. 1998 危险。有毒或有害垃圾是指被地方委员会和管理局或水资源管理局分类为有害 (a) 公众健康或安全的垃圾; (b) 动物; (c) 环境,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被分类为不适合在授权处置场所处置的环境;或工业垃圾是指在任何工业处所或任何工业活动中产生的垃圾,而不是危险、有毒或有毒垃圾;容器是指用于收集和处置垃圾的容器;秘书是指地方委员会的秘书;特殊处置场是指由地方委员会和当局指定用于处置危险、有毒或有毒垃圾的场所、设施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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