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储存和虫害预防法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2022年
食品储存和虫害预防 食品储存和预防虫害法案条例(第 8 条) 1973 年食品储存和预防虫害条例(由部长于 1973 年 12 月 17 日制定) L.N. 474173 1. 本条例可引述为 1973 年食品储存和防止虫害条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表述官员;获授权指获首席食物储存主任授权 首席食物储存主任指当时负责该部门运作的人;灭虫是指预防、减轻或根除虫害;部门是指暂时负责执行该法案的部的储存和侵扰部门;经营者指按照第 14 条获发牌的人;就任何处所、空间或事物而言,防鼠措施是指对这些处所或该空间或事物进行改造或维护,使其不让啮齿动物进入;物质是指用于或将用于灭虫姿势的任何东西; (b) 以编号方式对表格的提述是对附表 5 中如此编号的表格的提述; (c) 对地点的提述包括对车辆的提述。五附表。 3.31) 装在不防水容器中的食品堆应放在垫板上,垫板由高度不低于 4 英寸的部件组成,其排列方式应确保本页 ITho 包含的任何容器的任何部分均未经 L.N. 授权。 4119761 1973 年食品储存和预防侵扰法规 堆叠的底层接触地板或地面,或已知为防水且经首席食品储存官批准适用于此目的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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