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I 仲裁(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法案 4.1 20ar u(II 3 r d A up 1 , 2001.1 1. 本法案可被称为仲裁(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裁决, 法案. Imm tmn afcowe U00 Schedule E R m of 2. 在本法案中,公约是指 1958 年 6 月第 1 天在纽约签订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3.(1)在不违反 (Z) 款的情况下,本公约在牙买加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 (a) 已就承认和执行此类裁决作出互惠规定的任何裁决。在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以及 (b) 因任何法律关系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分歧,无论 CO Jamaica 是否为商业关系。(3) 公约文本是在附表中列出< 4 . 4 1 ) 外国n 根据本法的规定,裁决应通过诉讼或根据《仲裁法》第 13 条的规定在牙买加强制执行。 (2) 根据本法可强制执行的任何外国裁决应被视为对作出裁决的人具有所有目的的约束力,因此这些人中的任何人都可以以抗辩、抵销或其他方式依赖在牙买加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以及本法中对执行外国裁决的任何提及,均应解释为包括对依赖裁决的提及。 2 仲裁 l 承认和执行外国 WARDW 时间表(第 3 节 j COWXNTION ON T I E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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