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一般规定 第 1 条 法律规定的主体 1. 本法规定了亚美尼亚共和国与垃圾收集和卫生有关的关系,规定了垃圾收集和卫生过程的原则、垃圾收集费、收费标准、付款人' 职责、权利和范围。 支付程序、不支付责任、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地方自治机构在垃圾收集和卫生领域行使权力的程序。二、除本法直接规定的情形外,本法不规范与危险废物有关的关系。第二条 垃圾收集和卫生组织的法律规定 1. 与垃圾收集和卫生有关的关系由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本法、“关于地方自治”、“关于地方自治埃里温”、“关于废物”和“当地关税和付款”的法律和亚美尼亚共和国的其他法律行为。第三条 本法使用的基本概念 1. 本法使用下列基本概念: 1) 垃圾收集——在定居点收集、储存、运输和放置垃圾; 2)垃圾:生活垃圾、非生活垃圾、大件垃圾;一个。生活垃圾 - 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废物法”,人类消费和(或)生活活动产生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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