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古董枪支的规定 SOR/98-464 CRIMINAL CODE 注册 1998-09-16 规定古董枪支的规定 P.C. 1998-1664 1998-09-16 总督会同理事会,根据司法部长的建议,根据第 84(1) 小节脚注 a 和古董枪支脚注 a 和第 117.15(1) 小节规定的定义刑法的脚注a,特此制定所附的古董枪支管理条例。返回脚注 aS.C. 1995 年,c。 39 年代。 139 规定 1 附表中列出的枪支是出于《刑法》第 84(1) 款中古董枪支定义 (b) 段的目的的古董枪支。生效 2 这些条例于 1998 年 12 月 1 日生效。SOR/98-472, s. 3 附表(第 1 部分)黑火药复制品 1 1897 年之后制造的燧发枪、轮锁或火绳枪的复制品,手枪除外。步枪 2 1898 年之前制造的步枪,只能发射边缘发射弹药筒,除了 22 口径短、22 口径长或 22 口径长步枪弹药筒。 3 1898 年以前制造的能够发射中心发射子弹的步枪,无论是光滑的还是膛线的膛线,在膛线的情况下从陆地到陆地测量的孔径为 8.3 毫米或更大,但除外由任何类型的弹匣供弹的重复枪支。霰弹枪 4 一种 1898 年之前制造的霰弹枪,除了 22 短口径、22 口径长或 22 口径长步枪弹药筒外,只能发射边缘发射弹药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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