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活动(保险公司、加拿大社团和保险控股公司)条例 SOR/2001-366 保险公司法注册 2001-10-04 辅助活动(保险公司、加拿大社团和保险控股公司)条例 PC 2001-1737 2001-10-04 总督会同理事会,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根据《保险公司法》脚注 b 的第 1021 条脚注 a,特此制定所附的辅助活动(保险公司,加拿大社团和保险控股公司)条例。返回脚注 aS.C. 2001 年,c。 9,秒。 465 返回脚注 bS.C. 1991 年,c。 47 解释 附注:定义 1 在本条例中,法案是指《保险公司法》。人寿公司附注:规定的活动 2 (1) 就该法第 495(2)(f) 段而言,以下活动是针对获得控制权或收购或增加的实体和人寿公司规定的对该实体的重大投资: (a) 提供安全和风险预防服务以及风险管理和理赔调整服务; (b) 康复、培训和发展中心的运作; (c) 向独立的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提供计算机系统; (d) 向独立的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提供支持; (e) 维修和评估中心的运作; (f) 与人寿公司进行的保险业务有合理关联的任何其他活动。旁注:规定的条款或条件 (2) 就法案第 495(2)(f) 段而言,规定的条款或条件是第 (1)(a) 至 (e) 段中提及的活动必须合理地辅助人寿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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