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年加拿大-墨西哥税务信息交换公约法案

相关行业:联合法案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1991年
加拿大-墨西哥税务信息交换公约法案,1991 S.C. 1992,c. 3, Part IV 同意 1992 年 2 月 28 日的 1992 年 2 月 28 日加拿大-墨西哥税务信息交换公约法案 [作为 1992 年加拿大法规第 3 章的第 IV 部分颁布,于 1992 年 2 月 28 日生效。] 第 IV 部分 加拿大- 墨西哥税务信息交换公约 旁注:引用第 IV 部分 19 本部分可被引用为 1991 年加拿大-墨西哥税务信息交换公约法案。 公约的定义 20 在本部分中,公约是指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公约加拿大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载于附表五。 旁注:公约已获批准 21 该公约已获批准,并在公约条款生效期间在加拿大具有法律效力。旁注:不一致的法律 22 如果本部分或公约的规定与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则以本部分和公约的规定为准。附注:条例第 23 条 国家税务部长可制定执行公约或实施公约任何规定所必需的任何条例。旁注:公告的公布 脚注 *24 财政部长应在公约生效后六十天内在加拿大公报上公布公约生效之日和终止之日的公告或终止。返回脚注 *[注:1992 年 4 月 27 日生效的公约,见 SI/92-109。] 附表 V(第 20 节)加拿大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尊重信息交流的公约加拿大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协议如下: 第 1 条 目标和范围1 本公约的目的是促进缔约国之间就税收评估和征收的信息交流,以期更好地使它们能够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防止逃税和欺诈,并开发改进的信息来源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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