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韩国所得税公约法案,1980 S.C. 1980-81-82-83, c. 44, Part IV 同意 1980-12-17 加拿大-韩国所得税公约法案,1980 加拿大-韩国所得税公约法案 1980 1980-81-82-83, c. 44,第四部分“Sch。 IV”未合并;新的附表 IV 已被合并,以提供对 2006 年加拿大 - 韩国税收公约的访问,c。 8,第 3 部分。附表 IV 加拿大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所得征税的偷漏税公约 加拿大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韩国(以下简称“缔约国”)希望缔结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同意如下: 第 1 条 本公约的适用对象属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第 2 条 涵盖的税种 1 本公约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a) 在韩国的情况下: (i) 所得税; (ii) 公司税; (iii) 住民税; (iv) 农村发展特别税(以下简称“韩国税”); (b) 在加拿大的情况下,加拿大政府根据《所得税法》征收的所得税(以下简称“加拿大税”)。二、本公约也适用于在本公约签署之日后征收的任何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税种,以补充或代替现行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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