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档案馆档案材料的规则手册(《波黑官方公报》第 10、03 号)

相关行业:二级立法文件
报告地区:波黑
发布时间:2022年
关于将档案材料接收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档案馆的规则手册 I 介绍性说明 本规则手册规定了创作者之间接收档案材料的方式和程序,即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档案馆管辖的档案材料的持有者作为接收者。前款档案材料的创作者和持有者应移交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档案馆,但根据特殊规定保存和使用此类材料的持有者除外。档案材料的接管是基于l的规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档案法》第 8 至 12 条和第 24 至 29 条(波黑官方公报,第 1601 号)。档案应不迟于其创建后 30 年移交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档案馆。该期限可根据档案的创建者或持有者(以下简称讲师)与作为接收者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档案馆之间的协议缩短或延长。 II 档案材料的移交 讲师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档案馆之间的档案材料移交由一个委员会完成。该委员会由四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是讲师代表,两名来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档案馆。档案材料讲师有义务按照第 12 条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档案馆提交档案材料的原件、选择、整理、技术装备和列在档案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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