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劳动法及基本规定 第 1 条 1. 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工资和其他补偿以及其他问题。 2. 本法规定 a)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及其机关中非公务员的雇员; b) 被明确排除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公务员法》(波黑官方公报,第 1902 和 3503 号)之外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雇员; c) 受雇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公共企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协会和基金会、跨实体公司和其他机构以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履行额外职责的雇员,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3. 本法也适用于公务员,除非它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公务员法》相抵触。本法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 2 条 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及其机构和本法第 1 条第 2 款所列其他法人实体和其他机构的雇主雇佣合同的依据; b) 雇员是雇主根据雇佣合同雇用的自然人; c)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根据本法规定和用人单位的一般规定,载明劳动条件、权利、义务和其他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问题的书面合同; d) 实习生是第一次受雇于他所受教育的专业的人,目的是进行专业培训或独立工作。...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劳动法(《波黑官方公报》第 26、04 号)pdf预览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劳动法(《波黑官方公报》第 26、04 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