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豁免法修正案(《波黑官方公报》第 75-09 号)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第 IV 条第 4.a) 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在 2009 年 9 月 2 日举行的众议院第 59 届会议和众议院第 35 届会议上人民,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举行,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豁免法修正案》 波黑豁免法(波黑官方公报,第 3202 和 3703 号),第 6 条修改为法律第 1 条 第 6 条 本法第三条第 1 款所指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声明,作为提起刑事诉讼的依据的诉讼程序是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的,主管法院应就此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在对本法第三条所指的人提起民事诉讼时,该人声明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依据的程序是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的,应当讨论并通过这个问题。主管法院的决定。应向援引豁免的人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根据第 3 条具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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