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名称使用和保护法修正案(《波黑官方公报》第 50、08 号)
根据第四条。 4.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在 2008 年 5 月 14 日和 6 月 4 日举行的众议院第 29 届会议和人民院第 18 届会议上,于 2008 年 6 月 17 日举行,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地名使用和保护法修正案》 第 1 条第 2 条第 2 条第 2a 条。第 3 条 将《波黑名称使用和保护法》(波黑官方公报,第 3003 和 4204 号)第 2 条修改为:所有希望在其名称中使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名称的法人实体name 可以在以下条件下行使这项权利: 1. 根据其创始法案、章程和年度活动计划以及年度财务计划确定其将开展的业务,即在整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领土上开展活动或将其活动分支,即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全境有关的活动; 2. 通过他们的活动,即活动,可以明确确定他们将在国内和国际上促进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利益; 3. 法人名称中包含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名称不违背国内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利益。在第 2 条之后,增加了新的第 2a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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