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总统诉讼 2006 年 5 月 8 日第 1010 号决定 关于批准《合同义务适用法律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法案 于 2006 年 4 月 19 日通过 由关于爱沙尼亚共和国加入的第 1 条修订,共和国塞浦路斯、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波兰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在罗马开放供签署的合同义务适用法律公约1980 年 6 月 19 日,由法院解释。 § 2. 1980 年 6 月 19 日在罗马开放供签署的《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一议定书》第 2 条 (a) 款所述法院判决和 (b) 款所述法院的重要判决应由司法部转交法院。第一议定书第 3 条第 1 款所述的主管机关为司法部,第 3 款所述的主管机关为负责该事项的部长。 [RT I, 29.06.2014, 109 - 生效。 2014 年 7 月 1 日,根据《共和国政府法》第 107³ (4) 小节,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由“司法部长”替换为“负责该领域的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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