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就《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实施保障措施的协定草案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22年
根据第 7 条(1 ) (8)、§ 9、§ 19 (2) 和 § 20 (1): 2. 授权爱沙尼亚共和国常驻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 Arvo Niitenberg 大使代表共和国政府签署本命令第 1 条规定的协议。 3. 责成经济部和财政部根据本命令第 1 款规定的协议第 58 条准备报告,并提交给环境部。责成环境部在本命令第 1 款所述协定第 61 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交总结报告。 4. 任命外交部为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本命令第 1 条规定的协议所产生的关系的协调员。国务卿宇野 V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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