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波罗的海地区能源项目京都机制实施试验区协定 2004 年 2 月 12 日通过 第 81 号《波罗的海地区能源项目实施京都机制试验区协定法》 1997, 73, 1200; 2003, 21, 122) 根据第 7 (1) 5) 条和“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RT II)第 2 段2002, 26, 111): 1. 加入《关于在波罗的海地区建立能源项目京都机制实施试点区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2. 经济交通部和环境部在根据《京都议定书》组织信息活动时应考虑到《协定》第 5 条的原则。三、经济事务和交通部应在环境部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安排签发本协议第六条所指的批准书。四、环境部在项目成果确认和核查方面应考虑《协定》第7条的要求,以及《协定》第8条对减排单位和配额转让的要求。五、经济事务和交通部应: 1)在组织能源领域信息传播时,考虑到协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要求; 2) 在遵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确保参与本协定第 11 条所指的实验委员会的工作; 3) 组织向共和国政府提交与协议第 5 条规定的试验区首都签订的联合实施项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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