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供水和污水处理法 10.02.1999 通过 RT I 1999, 25, 363 生效 22.03.1999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房地产和通过公共供水和排污系统对土壤和地表水进行排水和处理的组织,并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水务企业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1) [废除 - RT I, 13.03.2014, 3 - 生效。 01.01.2018] (12) 水务经营者应根据竞争法规定的程序缴纳监督费。 [RT I, 30.12.2021, 1 - 生效。 2022 年 1 月 1 日] (2) 本法的规定适用于基于地上权使用的土地和属于与不动产同等的动产的建筑物的土地。 (3) 本法的规定不适用于仅用于生产目的的公共供水和排水系统。 (4)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并考虑到本法规定的规范。 [RT I 2005, 37, 280 - 生效。 2005 年 7 月 10 日; § 2. 公共供水和污水处理 (1) 公共供水和污水处理是向房地产供水或排放废水的建筑物和设备系统,由供水企业管理或服务于至少 50 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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