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服务法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31日
救援服务法通过 31.01.2008 生效 RT I 2008, 8, 57 01.03.2008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救援服务和救援人员的法律地位。 (2) 《公共服务法》适用于具有本法规定的救援人员。 (3) 《雇佣合同法》和其他规范雇佣关系的法律适用于符合本法规定的救援人员。 [RT I,2015 年 3 月 19 日,2 - 生效。 29.03.2015] § 2. 救援服务 (1) 在本法中,救援服务是指在救援机构担任救援服务。 [RT I,2015 年 3 月 19 日,2 - 生效。 29.03.2015] (2) 救援服务也是专业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救援学院)救援领域的结构单元中担任救援人员职务的服务。 (3)救援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服务。 § 3. 救援人员 (1) 救援人员是受雇于救援机构以管理、组织或执行救援法规定的职能的人。 [RT I 2010, 24, 115 - 生效。 10.06.2010] (2) 一名救援人员兼任救援学院院长、副院长、讲师。 § 4. 救援人员的服务类型和地点 [RT I, 19.03.2015, 2 - 生效。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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