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阿塞拜疆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 343-VIQD

相关行业:立法
报告地区:阿塞拜疆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8日
《阿塞拜疆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第 151 条进行了修订。阿塞拜疆共和国国民议会拥有中央信用登记册和信用经纪人 7,第 485 条;2001 年第 12 条,第 736 条;2010 年第 10 条,第 839 条; 2016 年第 3 条第 408 条;2019 年第 1 条第 32 条、第 6 条、第 993 条、第 8 条、第 1366 条) 第 15 条应增加如下: 信用合作社之间的信息交换 151.1.信用合作社必须向至少一个信贷经纪人和中央银行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中央银行制定的程序建立的中央信用登记册提供每个借款人的信息。 151.2。信用合作社向信用合作社提交和获取信用合作社信息的程序由《阿塞拜疆共和国信用经纪人法》规定。 lham liyev 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巴库,2021 年 6 月 8 日 343VIQD...
关于修订阿塞拜疆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 343-VIQDpdf预览版
关于修订阿塞拜疆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 343-VIQD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