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大呼拉尔决议 2019 年 6 月 6 日 第 62 号政府大楼,乌兰巴托 在讨论委员会第 18 次报告后,根据《蒙古国家大呼拉尔会议程序法》第 47.7 条,国家大呼拉尔蒙古决议:指示蒙古政府/U.Khurelsukh/采取以下措施: 1 /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a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监督《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附加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并研究和介绍建立一个防止酷刑的国家机构; b / 研究并提出设立一个独立机构的问题,以独立调查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刑事投诉和信息,侵犯了执法人员赋予他们的权利,以确保人权和正义; c / 将免于酷刑权和防止酷刑的培训纳入法院、检察官和执法机构的再培训方案和计划,并定期开展人权培训; d / 以在诉讼过程中供认或作证为目的对人施加精神和身体压力,在调查和调查过程中制止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行为,赔偿损失,并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官员等候;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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