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11 月 14 日斯洛伐克共和国全国委员会关于价格的法案第 18 条 斯洛伐克共和国全国委员会已就该法案作出决议。产品价格、性能、劳动力、服务、租金和实际价格的适用、监管和控制房地产(以下仅为商品)、防止不良价格发展的措施以及公共当局、市政府和市政当局在斯洛伐克市场(以下仅为国内市场)的商品价格领域的权力,包括进口商品的价格和运往目的地的商品价格出口。 (2) 本法规定了第一人、自然人和当局在适用本法时的第一人及其义务。 (3) 法律不适用于证券、赌博、奖励、城堡和付款、征用补偿、补偿和费用、费用、罚款、罚金、年限、保险、基本旅行和选定的乘客团体的运输服务旅行根据公共汽车运输公共服务合同,根据铁路运输公共服务合同履行的基本旅行和特殊旅行服务,以及根据特殊规定在运输和电信和电信领域的国际关税....
斯洛伐克共和国全国委员会法pdf预览版斯洛伐克共和国全国委员会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