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行法将由部分法律修改补充

相关行业:商务法
报告地区:斯洛伐克
发布时间:2022年
2022 年 1 月 22 日 17.01.2022 338 ZKON 的时间版本关于内陆航行和某些法案修正案的客栈规定 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委员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l。 I PRV 作为一般规定 1 法案的主题 (1) 本法案规定了内河航行的条件、参与内河航行的主要和自然人的第一和义务、水运业务的条件、条件水运市场监管、公共当局的能力和内河航运部门的专业监督、船舶的分类和适用性、船员的首要和职责、航行钉子的专家调查和违反义务的处罚本法规定的。 (2) 本法案复制了附件中未列出的第一个欧洲法案。 1.2 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应适用以下定义:地表水、地下水和矿井水,对给定类型的船舶可通航且不禁止航行, (e) 内河船舶,船舶、渡轮、浮式机器或浮式设备; (g) 小型船舶是指设计为载客不超过 12 人的船体长度小于 20 m 的船舶,除了除小型船舶、亚麻船、运输船和浮动机械或根据特殊规定的船舶外,用于推动、拖曳或引导骨结合组船舶的船舶或船舶, 1) h) 运载水路的运输船舶, (i) 浮动设备是指配备机械设备的船舶,设计用于在水道和港口工作,例如浮动挖泥船、浮动升降机、撞锤、浮动船、浮动加油站、生态收集; (k) 船东登记在船舶登记册上的船舶是第一人或自然人,该人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船舶并自担风险;,l) 船舶经营人是其所有人或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船舶的人名称并根据与船东的合同,m) 您(n) 装卸配备稳定转运装置或移动转运装置或短期储存设施的船舶的转运点; (q) 泊位泊位, (p) 泊位泊位,总和总水量至少为 7 000 平方米的容器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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