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01.01.2020 到 31.12.2020 384 ZKON 2011 年 10 月 20 日的时间版本,关于对选定金融机构的特别征税和某些法案的修正I 1 本条例规定 a) 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 1) (以下简称银行)支付特别征费(以下简称征费)的义务、征费的缴纳年龄和支付方式,b)第一次征税。 2 该账户的目的是 a) 计算斜率中报告的银行负债金额的基础是权益金额,如果其值为正,则为向外国银行分行提供的金融资源的价值以及根据特殊规定确定次级债务的价值,2) 4) 如果银行没有为选定的税务实体提供税务建议,4) 如果银行没有为选定的税务实体提供税务建议,税务主管是当地税务机关,5)在银行提供的范围内。 3 (1) 银行有义务按照本法规定的范围和方式支付征费。 (2) 历年的征费率为 0.4%。 (3) 银行有义务按照第 2 款规定的费率的四分之一分三季度分期支付税款,从日历季度的税款计算基础开始,总是在 25 点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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