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过《关于交换信用信息的法律》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分立法的修改和补充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2年
PDF 文件中的官方来源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关于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 1 条的修正和补充,该法于 2012 年 2 月 23 日经参议院批准,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1995 年 12 月 21 日第 154-I 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公告,1995 年,第 12 条,第 247 条-第 1998 条,第9,第 181 条;1999 年,第 5 条,第 124 条;2001 年,第 1-2 条,第 23 条;2003 年,第 1 条,第 8 条;2005-,第 1 条,第 18 条;共和国最高会议会议厅公报2006 年第 9 号第 496 条;2007 年第 12 号第 608 条;2009 年第 4 号第 133 条第 9 条、第 330 条、第 337 条、第 12 条、第 470 条)作如下修改和补充:分别带有“当铺和信用局”和“当铺和信用局”的字样; 2)乌兹别克文第十七条第七款中的“当铺”一词应改为“当铺”;将第八款中的“当铺”改为“典当行”; 3) 在第 VIII 节的标题中,“和当铺”一词应改为“当铺和信用局”; 4)在第五十条中:将标题和第一部分中的“和当铺”改为“当铺和信用局”;第二部分,将“银行”和“当铺”分别改为“银行、征信局”和“典当行、征信局”;第三部分在“banks”后补充“credit Bureaus”,乌兹别克文中的“pawnshops”改为“pawnshops”;在第四部分中,"当铺"一词应改为"当铺、信用局"; 5)第五十一条:将第一部分第四款中的“当铺”改为“当铺和征信机构”;第二段:将第二段中的“和当铺”改为“当铺和信用局”;将第四款中的“当铺”改为“当铺和征信机构”;将第五款中的“银行”改为“银行和征信机构”;将第八款中的“当铺”改为“典当行”;将第十款中的“和小额信贷机构”改为“小额信贷机构和征信机构”;在第六部分乌兹别克文文本中,“当铺”一词应改为“当铺”; 6)第五十三条:乌兹别克文第四部分“当铺”一词改为“当铺”;在第5部分中,“当铺”一词应改为“当铺和信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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