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一般公报 (2) 第 340 号命令 I 但本公报带来的电子申报安排的目的是受益于发展中的信息技术,以简单、快速、以经济可靠的方式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申报受理、评估、计提、征收等流程,为其他领域的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II YETK,第 257 条第 (4) 款,经第 213 号税务诉讼法第 5228 号法第 8 条修正,对各种电子信息通信工具和媒体给予许可或施加义务,包括互联网,通过放置密码、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工具,通过授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发送声明和通知,以及在传输声明、通知和信息时确定要遵守的格式和标准以及关于实施的程序和原则,使该义务在申报、通知或信息类型、纳税人群体和活动领域方面单独执行;在与上述法律同条末尾增加的一项中,根据第一款第(四)项,如果财政部给予许可或有义务通过授权的真实或法人(在纳税人或税务人员与将进行发送工作的人员之间) 以电子方式发送的声明和通知(如果制定了特别协议)被视为已由纳税人或税务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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