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18)号法令规范药学专业和药学中心

相关行业:卫生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97年10月15日
1997 年第 (18) 号法令规范药学专业和制药中心 我们,Isa bin Salman Al Khalifa,巴林国埃米尔。在仔细阅读了宪法、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法令、1975 年第 (26) 号法令规范药学专业和制药中心及其修正案的法律,以及第 (4) 号法令1973 年关于物质和麻醉品流通的控制及其使用,以及修订法律,关于学历评估的 1995 年第 (19) 号法令,关于私立医院的 1986 年第 (23) 号法令, 和 1989 年关于人类医学和牙科专业实践的第 (7) 号法令,根据卫生部长的介绍,在听取了协商会议的意见,并在获得批准后部长理事会,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定义 第 - 1 - 在适用本法律的规定时,除非文本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以下词语和短语应具有旁边所示的含义: -国家:巴林国。卫生部:卫生部。部长:卫生部长或他委派的任何人。制药行业:以销售为目的的任何药物、药物、药用植物或药物物质的制备、安装、制备、分割或拥有,这些药物、药物、药用植物或药物物质用于内服、外用或注射以预防或治疗人类或动物的疾病,或对身体有生理作用,或被规定具有这些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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