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新闻、印刷和出版的 2002 年第 (47) 号法令

相关行业:教育和文化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30日
关于规范出版、印刷和出版,阅读了《宪法》、1966 年《刑事诉讼法》及其修正案、1976 年第 (15) 号法令及其修正案颁布的《刑法典》和《法令》关于出版和出版的 1979 年第 (14) 号法令,以及 1993 年关于版权保护的第 (10) 号法令,以及由第 (21) 号法令颁布的商业公司法2001 年,根据信息部长的介绍,并在部长理事会对此批准后,一般原则和定义 第 (1) 条每个人都有权口头表达他的意见和发表意见,以书面或其他方式,根据本法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不损害伊斯兰信仰的基础和人民团结的情况下,以不引起分裂或宗派主义的方式进行。第(2)条除前条规定外,新闻、印刷和出版自由根据本法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得到保障。第(3)条在适用本法规定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和表达具有各自对应的含义: 部:信息部。部长:信息部长。行政管理:信息部出版出版司。出版物:以任何方式(包括电子或数字方法)印刷、绘制、拍照或记录的文字、绘画、歌唱作品、图片、音频或视听产品或其他表达方式或储存在磁性、电子、防腐剂容器或任何新的技术手段中,只要它们准备好和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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