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 年《私人庄园政府管理法》。 1892 年第 X 号法案 一项规定对政府管理下的私人庄园征收税率以支付监督和管理成本的法案。 1892 年 10 月 25 日 鉴于对政府管理的私人庄园征收一定的差饷以支付所有政府机构的费用是适宜的,因为它们受雇于监督和管理这些庄园,其他比为任何特定 1 为对象和原因的陈述而特别招待的 esta blishments,请参见 Gazette of India,1892,Pt。五,页。 14;专责委员会的报告,见同上,1892,Pt。五,页。 69 以及关于理事会会议记录,参见同上,1892 年,Pt。六,页。 73. 该法已扩大到俾路支省的租赁区,参见 1950 年租赁区(法律)令(G. G. O. 3 of 1950);并应用于俾路支联邦地区,见印度公报,1937 年,Pt。我,页。 1499. 本法已在伊斯兰堡首都直辖区进行了修订,见 Ord. 1981 年第 27 号,第第 5 和第 4 章。屋村或屋村集团,以及支付政府在该等监督和管理方面招致的所有或有开支;特此颁布如下 1. 标题和范围。(1) 本法可称为 1892 年《私人财产政府管理法》。 1(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 2 2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令人反感的事物,(l) 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世袭津贴、通行权、灯光、渡轮、渔业或产生的任何其他利益来自土地,以及附着在土地上或永久固定在任何附着在土地上的东西,但不包括立木、种植作物或草; (2) 总收入包括各种产品或现金收入,但借款、本金回收和出售不动产或适当归类为资本的动产的收益除外; (3) 政府管理的私人屋苑包括 (a) 区法院的屋苑; (b) 受政府管理的设押财产; (c) 因拖欠政府收入而扣押的屋苑; (d) 由民事法庭置于政府税务官员监护下的未成年人财产; (e) 根据 1908 年民事诉讼法第 3 条(1908 年第 V 号法案)(1882 年 XLV)作出的任何命令,由收藏家管理的财产和 (f) 移交给或在其管理下取得的所有其他财产根据当其时有效的任何法律或凭借任何协议的政府税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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