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临时限制)法,1998 年 1998 年第 IV 号法案 规定外汇交易的法案 鉴于有必要对外汇施加某些临时限制;特此颁布如下: 1. 简称、范围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1998 年外汇(临时限制)法。 (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3) 应视为已于 1998 年 5 月 28 日生效。 2. 限制提取外汇等。尽管 1992 年经济改革保护法(1992 年 XXI)中有任何规定,或在当时有效的任何其他法律或任何协议或合同中,特此规定,在巴基斯坦境内任何人自二十八日起持有、出售、提取、转让、支付或取出外汇的权利1998 年 5 月 2 日(指定日期)未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事先许可,将继续停牌,前提是任何人将上述持有的外汇按官方通知的汇率兑换成卢比不受法律限制。交换。解释。就本节而言,外汇是指在外币账户中或以联邦政府可能指定的其他形式持有的外汇。 3. 某些保护不受影响。(1) 根据本法的规定,根据 1992 年《经济改革保护法》(1992 年第 XII 号)授予的所有保护和豁免均不受影响。 (2) 联邦政府可以 (a) 就第 2 条所述外汇在指定日期持有的兑换成卢比的金额或从中获得的资产提供进一步减让的规定; (b) 以上述外汇发行金融工具,包括不同期限的债券,这些工具应具有与上述日期持有的外汇相同的权利、保护和豁免,但即时权利除外以外汇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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