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2 年 6 月 11 日(A) 173 FI(博物馆和展览)(马来西亚博物馆部)法令 2012 年 2012 年,由总检察长部 P.U. 发布。 (A) 1951 年第 173 项费用法案 2012 年费用(博物馆和展览)(马来西亚博物馆部)命令 在行使 1951 年费用法案第 3 和 10 条赋予的权力时,Yang diPertuan Agong 作出以下命令 1. 此命令可能被命名。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总干事是指马来西亚博物馆部的总干事;博物馆是指建筑物中的空间或区域,已被总干事认证为马来西亚博物馆部管理下的博物馆,并归类于附表一;展览指附表二所述的主要特展或特展。 3. (1) 附表 1 第 (3) 项规定的费用,由马来西亚博物馆部就附表 1 第 (2) 项指定的参观者类别收取。 (2) 除第(1)款另有规定外,向参观者收取的进入任何博物馆的费用应在附表1第(4)栏规定的有效期内收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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