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2 月 18 日 2015 年 12 月 18 日(A) 299 联邦政府公报 联邦政府公报 联邦宪法命令(选举部门的定义)(砂拉越州)2015 年联邦宪法(选区的划分)(GEN. (A) 299 联邦宪法(联邦宪法(选举部门的边界)(砂拉越州)令 2015 年选举委员会已根据联邦宪法第 113 条第 (2) 款的要求,对联邦选举部的边界,并根据砂拉越州立法会的决定,批准砂拉越州宪法第 14 条第(2)款关于州立法会的组成从 71 席增至 82 席的法律修正案,于2014年12月5日刊宪生效;鉴于选举委员会已根据联邦宪法第十三附表第二部分第 8 节,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向总理提交了报告,其中包含有关审查联邦和州选举人选区划界的建议砂拉越州的部门;鉴于选举委员会的报告已根据联邦宪法第十三附表第二部分第 9 节的规定提交下议院;因此,为行使联邦宪法第十三附表第二部分第 12 条赋予的权力,Yang diPertuan Agong 作出以下命令名称和开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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