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修正案)法案

相关行业:修正法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7日
1 马来西亚法律法案 A1546 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修正案)法案 2017 2 皇家批准日期。 . 2017 年 10 月 9 日在宪报上公布的日期。 . . 2017 年 10 月 17 日 出版商 版权所有 C PERCETAKAN NASIONAL MALAYSIA BERHAD 保留所有权利。未经 Percetakan Nasional Malaysia Berhad(马来西亚政府指定印刷商)事先许可,不得复制、存储在检索系统中或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电子、机械、影印、记录和或其他方式传输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 3 马来西亚法律法案 A1546 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修正案)法案 2017 年修订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案的法案 1976。由马来西亚议会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1. (1)本法可被称为 2017 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修正案)法。 (2) 本法自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3 条的修正 2. 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案 164,在本法案中被称为主要法案,在第 3(3)(a) 小节中进行了修正,代离婚申请已根据第 51 条提出,对解除婚姻和所有附带事项具有专属管辖权,包括; 4 (b) 在另一方已皈依伊斯兰教的情况下,用婚姻一方的请愿书上的文字代替,该法令对婚姻一方有效,尽管有任何其他成文法相反的规定根据第 53 条提出的离婚申请中的第 VII 部分和第 VIII 部分的文字或其他命令如此皈依伊斯兰教,其中一方在提交请愿书或宣布法令或离婚申请后皈依伊斯兰教根据第 51 条、第 52 条或第 53 条中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请求,如果一方已皈依伊斯兰教,则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成文法,该法令和命令仍应对该方有效对已经皈依伊斯兰教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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