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辆、车辆牌照 - 滞纳金)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道路交通(机动车、车辆许可滞纳金)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滞纳金 3 时间表 立法历史 道路交通(机动车、车辆许可滞纳金)规则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第 34 节) R 6 修订版 1990 年(1992 年 3 月 25 日)1973 年 5 月 1 日 1. 本规则可称为道路交通(机动车、车辆许可滞纳金)规则。引文 滞纳金 2. 如果根据该法第 21 条就车辆执照应付的任何费用在应取得执照之日起 14 天后仍未支付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需支付附表中规定的额外费用。 3. 书记官长可酌情放弃附表中提及的任何额外费用。时间表 时间表 规则 2 机动车附加费的说明 I. 摩托车 II.私人汽车,包括旅行车(仅限乘客),并且汽缸容量为 (a) 不超过 1,000 立方厘米 (b) 超过 1,000 立方厘米但不超过 1,600 立方厘米 (c) 超过 1,600 立方厘米但不超过 2,000 立方厘米(d) 超过 2,000 立方厘米但不超过 3,000 立方厘米 (e) 超过 3,000 立方厘米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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