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 年所得税(新加坡 - 荷兰)(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所得税(新加坡荷兰)(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1971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荷兰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1971 O 20 GN第 S 2381971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1 年 9 月 3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之间于 1971 年 2 月 19 日签署的一项公约,除其他事项外,作出了以下安排:避免双重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现在征税,因此,特此声明财政部长 (a) (b) 宣布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荷兰王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有关收入和资本税的附表公约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 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和资本征税的逃税公约, 同意如下第 1 条税收涵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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