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追讨车辆牌照费及成本)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3年
道路交通(车辆牌照费和成本的回收)规则 目录 1 引用 附表 手令 立法历史 2 车辆拖车和运输费用和费用的回收令 道路交通(车辆牌照费和成本的回收)规则 道路交通法案(第 276 章,第 34 节)R 30 修订版 1993(1993 年 4 月 1 日)1991 年 12 月 1 日引文和费用)规则。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道路交通(车辆牌照费回收令),用于回收拖车和运输车辆的费用和费用 2.(1) 登记官根据该法案第 30(3) 条签发的令状为收回任何费用(包括根据该法案第 21 条规定的任何额外费用),就仍未支付的车辆的执照支付的费用,通过扣押和出售车辆而应采用附表所列的形式.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签发此类手令的应付费用为 15。 (3) 处长可酌情放弃第(2). (4) 对于根据手令扣押的车辆的牵引或运输,应向登记官支付以下费用 (a) 摩托车、踏板车、三轮车、三轮车和手推车 (b) 机动车 (c) 机动车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 … 60 160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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