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生产力与标准委员会(新加坡质量标志)认证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4 委员会可颁发许可证 5 许可证有效期 3 未经许可证禁止使用新加坡质量标志 6 申请颁发或更新许可证 7 应缴费用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更新 8 委员会可以要求许可证申请人提供与产品质量等有关的证据等 9 委员会可以拒绝颁发或更新许可证 10 许可证的形式 11 许可证不可转让或转让12 批准新加坡质量标志的传真 13 取消或暂停执照 14 取消或暂停执照的程序 15 取消或暂停执照的通知 16 退回暂停或取消的执照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7 年 6 月 1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 17 缩短暂停期 18 上诉 19 持有执照者的责任未更新或已被取消或暂停 20 在宪报上通知颁发、取消或暂停许可证 21 申请新加坡质量标志 24 被许可人通知委员会地址变更 27 场所检查和取样程序 29 检查费用场所、提供的建议和咨询 30 由被许可人或申请人承担的测试费用和附带费用 22 被许可人的义务 23 被许可人登记册 25 检查员 26 检查员的权力 28 检查报告 附表 费用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出版1997 年 6 月 15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新加坡生产力和标准委员会法案(第 303A 章,第 42 节)新加坡生产力和标准委员会(新加坡质量标志)认证条例 Rg 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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