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遣返)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商船(遣返)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适用范围 4 留下或遇船难海员的遣返 5 留下或遇船难海员的救济 6 留下或遇船难海员的详细资料 7 有关安排的信息 8 返还地点9 运输命令和指示 10 运输命令和指示的记录 11 被运输的海员的工作 12 工资的交付 13 适用的协议 14 其他情况下的工资交付 15 其他记录和账目 16 留下的海员和遇难海员的财产 17 官方日志书籍条目 18 Penalty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published on 15 Jun 1997 PDF created date on 27 Feb 2022 Legislative History MERCHANT SHIPPING ACT (CHAPTER 179, SECTIONS 85 and 216) MERCHANT SHIPPING (REPATRIATION) REGULATIONS Rg 25 GN第 S 511996 号 1997 年修订版(1997 年 6 月 15 日) 1996 年 2 月 2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遣返)引证规例》。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就海员而言,雇主是指在他被遗弃或遭遇海难之前最后雇用他作为海员的人;船长是指海员在被遗弃或遭遇海难之前最后一次受雇的船舶的船长;支付时间是指根据船员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给海员的工资的时间(a)如果该海员根据该协议继续受雇,并且无论雇主和海员均已通知终止海员的雇佣; (b) 如果协议涉及不止一艘船舶,就好像它仅涉及海员被遗弃或遭遇海难的船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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