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寓住房计划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行政公寓住房计划条例 目录 1 引文 THE SCHEDULE 立法历史 2 购买选择权 3 买卖协议 4 储蓄和过渡性规定 行政公寓住房计划法案​​(第 99A 章,第 3(2) 节) 行政公寓住房计划条例 Rg 1个GN第 S 2521996 号 1999 年修订版(1999 年 1 月 1 日) 1996 年 6 月 7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行政公寓住房计划引用条例。购买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的选择权 1999 年 1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1) 开发商应将其在行政共管公寓计划下购买住房的申请已获批准的有意购买者提供给附表中列出的表格 A 购买选择权。 (2) 第 (1) 款所述的选择权不得转让或转让。 (3) 除非获得部长或他授权的任何人的书面批准,否则不得对第 (1) 段中提及的选项进行修改、删除或更改。 (4) 如果开发商已授予某人购买行政公寓计划下的住房的选择权,则在第一次提及的选择权失效之前,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授予购买同一住房的选择权。 (5) 开发商授予任何人根据执行共管公寓计划购买住房的选择权,自选择权持有人律师交付地契或其副本和协议草案之日起 3 周内仍然有效用于出售和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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