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及服务税(过渡性规定)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商品和服务税(过渡性规定)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不可审查的合同 4 可审查的合同 5 审计长的权力 6 1994 年 4 月 1 日之前的供应时间 7 服务供应的价值 8 销项税的估计 9 1 日之前的税务发票1994 年 4 月 10 应用立法历史商品和服务税(过渡性规定)法规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第 91(4) 节)Rg 2 GN No. S 5101993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on 15 Sep 2001 PDF created date on 27 Feb 2022 REVISED EDITION 2001(2001 年 9 月 15 日) 1993 年 12 月 20 日 1. 本条例可称为商品和服务税(过渡引文条文)法规。定义 2.(1) 就本条例而言,豁免供应是指在该法案附表 4 中指定的任何描述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的供应;不可审查的合同,就任何供应而言,是指根据一项法案为供应货物和服务而订立的任何书面合同或任何协议,其中 (a) (b) (c) 这些货物和服务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协议;该供应的金钱代价已在合约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协议中以参考金钱的数额或以公式的方式指明;合同或协议(视情况而定)不包含任何条款,也不考虑因征收商品和服务税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价的任何变化;但不包括任何规定或以其他方式考虑对该供应的货币对价进行一般审查的合同;审查包括重新谈判、调整或变更;可审查合同,就任何供应而言,是指供应货物和服务的任何书面合同,而不是不可审查合同,其中该供应的货币对价在合同中通过参考金额或通过公式的方式;书面合同包括书面证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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