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计划(良好进步奖)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教育捐赠计划(良好进步奖)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良好进步奖的设立 4 奖励的价值和支付 5 符合条件的学生 6 校长或培训经理提交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立法历史 EDUCATION ENDOWMENT SCHEME ACT (CHAPTER) 87A,第 6(1)(d) 和 24(a)) 教育捐赠计划(良好进展奖)条例 Rg 7 GN编号 S 4851997 修订版 2001(2001 年 1 月 31 日) 引文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教育捐赠计划(良好进步奖)条例》。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1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7 年 10 月 1 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与 (a) (b) (a) (b) ( a) (b) 大专学生,是指大学预科水平的文科或理科或商科课程,或由大专提供的其他课程,该等课程经教育部为本条例的目的而批准;培训机构的学生,是指由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部为本条例的目的而批准的任何课程;政府学校是指由政府直接组织和开办的中小学;政府资助学校是指由政府以外的任何人设立的小学或中学;并由管理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根据《教育(补助金)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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