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船舶站营运人适任证书)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电信(船舶电台操作员适任证书)规则 目录 1 引证 2 定义 3 适任证书颁发 4 保密声明 5 考试 6 费用 7 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8 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持有人的权限 9受限制的操作员适任证书 10 受限制的操作员适任证书持有人的授权 11 遵守公约和重新生效 12 认可证书 13 疾病或残疾 14 适任证书的暂停 15 杂项违法行为 16 储蓄和新加坡过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30 日发布2002 年 9 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第一附表 合格证书 第二附表 费用 立法历史 电信法(第 323 章,第 74 节) 电信(船舶站运营商能力证明)法规 Rg 1 GN第 S 442002 号 2002 年修订版(2002 年 9 月 30 日) 2002 年 1 月 22 日 引证定义 1. 本规例可引称为《电信(船舶电台操作员资格证书)规例》。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适任证书是指根据第 3 条颁发的无线电通信适任证书;国际电信联盟章程和公约是指 1992 年在日内瓦签署的国际电信联盟章程和公约,包括政府作为缔约方的所有修订或修改;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指 1974 年 11 月 1 日在伦敦签署的国际公约和 2002 年 9 月 30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的附件,或随后的国际公约政府为缔约方的海上人命安全及可能附于其上的每项规例;无线电操作员指持有根据第 3 条颁发的适当证书或根据第 12 条承认的适当证书的人;无线电规则是指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所附的无线电规则,包括政府批准或接受的所有修订或修改;船舶与《商船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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