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规则 目录 1 引证 2 特别税 3 何时应缴纳特别税 4 要求免除或退还特别税 5 申请退税 6 免除特别税 附表 立法历史 海关法(第 70 章,第 17 节) (2) 和 (3)) 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规则 R 1 2002 年修订版(2002 年 9 月 30 日) 引文 1. 本规则可被称为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规则。 1992 年 5 月 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2 年 9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特别税 2. 根据法案第 17(1) 条对所有配备重油、柴油发动机的机动车辆征收的特别税、液化石油气或任何其他气体作为燃料或装有生产煤气或其他气体附件,须按照附表所列的费率。何时应缴特别税 3. 根据规则 2 就机动车辆征收的特别税应 (a) 与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13 条(Cap . 276); (b) 在注册官批准的时间和提前期限内,除非注册官另有决定,否则应首先在根据第 13 条申请车辆执照的月份的第一天生效《道路交通法》或为机动车辆颁发的最后一个车辆许可证到期后的第二天,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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