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犯罪构成)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征兵(犯罪构成)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犯罪构成 3 提供和接受构成 立法历史 征兵法(第 93 章,第 34 节) 征兵(犯罪构成)条例 Rg 4 G.N.第 S 3452001 号 2003 年修订版(2003 年 1 月 31 日) 2001 年 7 月 15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入伍(犯罪构成)引证条例》。 2003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令在线修订版的以下条款中的任何罪行 2. 以下罪行可由适当当局加重2022 年 2 月 (i) 第 3 条,与该法第 4(2) 条一起阅读; (ii) 第 4 (1)、5 或 6 条,分别与该法第 33 条一并解读; (b) 第 3、4、5、7、8、26、27、28、30、31、33 或 35 条规定的任何罪行,每条均与《入伍条例》第 40 条(Rg 1)一起解读; (c) 《入伍(出境许可证)条例》(Rg 3)第 10 条规定的任何罪行。组合物的提议和接受 3.(1) 适当当局可以以适当当局可能提供的形式提出复合任何罪行的提议。 (2) 如果有关当局提议在支付指定金额后制止任何罪行,接受提议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接受提议: (a) 以现金、支票、汇票或邮政支付款项 (i)命令; (ii)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有关当局批准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向指定的人、办公室或账户转账; (b) 提供有关当局为此目的提供的表格中可能指定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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