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被聆听的机会)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证券和期货(听证机会)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听证机会 立法历史 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第 316 节) 证券和期货(听证机会)条例 Rg 3 G.N.第 S 2422002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2 月 29 日) 2002 年 7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证券及期货(引证机会)规例》。发表意见的机会 2.(1) 如果法案规定给予某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管理局应向该人张贴或交付通知 (a) (b),说明其打算作出的决定作出影响他的决定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并邀请他在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自收到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之日起不少于 10 天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通知)、任何书面声明,并附有相关证明文件,说明管理局为何应重新考虑其拟作出的决定。 (2) 第 (1)(b) 款所指的任何书面声明均应由获得陈述机会的人、该人的正式授权雇员或代表该人行事的辩护人和律师签署。 (3) 管理局在作出决定时应考虑第 (1)(b) 段所提述的任何书面陈述和证明文件。 (4) 就本条例而言,决定包括管理局根据该法案采取的任何行动、指示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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