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人事委员会)令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附表 立法历史 3 人事委员会的设立 4 人事委员会的职能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110D(1) 和 (2) 条) 公共服务(人事委员会) ) 订购 O 3 GN第 S 4681994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9 月 30 日) 1995 年 1 月 1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公共服务(人事委员会)令》。引文定义 2.(1)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2004 年 9 月 30 日出版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 (a) (b) (a) (b) (c) (a ) (b) (c) (a) (b) 一级官员是指在一级公共服务部门担任薪酬职务的人员,无论是民事还是军事身份;或为公共目的而以成文法设立的任何当局的办公室,该办公室相当于(a)段所提述的办公室;一般服务是指除 (a) 教育服务以外的服务; (b) 移民检查站专家服务;事工包括事工的每个司和部门;晋升是指在有关人员的服务计划内从一级实质性提升到更高级别;公职人员或官员是指 II、III 或 IV 部门的公职人员,但不包括以下新加坡武装部队成员;总统的私人工作人员;督察以下职级的警务人员;服务是指根据并按照任何服务计划的规定招聘或任命的任何一组官员;安全机构是指腐败行为调查局;内政部内部安全局;或国防部安全和情报司;调动是指将公职人员从一个部门调到另一部门,无论是否涉及加薪;或从人事委员会管辖下的服务或职位到另一个人事委员会管辖下的服务或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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