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电力和供应装置的许可)(豁免)通知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电力(电气和供应装置的许可)(豁免)通知目录 1 引文立法历史 2 豁免电气和供应装置 ELECTRICITY ACT(第 89A 章,第 71 节) 电力(电气和供应装置的许可)(豁免)通知 N 1 GN第 S 6612002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2 月 29 日) 2003 年 1 月 1 日 引文 1. 本通知可称为电力(电力和供应装置许可)(豁免)通知。豁免的电力和供应装置 2.(1) 根据第 (2) 款,以下电力和供应装置不受该法案第 67 条的约束 (a) 住宅单位内的任何电力装置;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b) 公寓开发中的单元中的任何电气安装; (c) 住宅建筑或公寓发展项目中的任何电气装置,但该装置在其中的公寓或单元中除外,如果整个住宅建筑或公寓发展项目的批准负载不超过 45 千伏安; (d) 住宅楼宇或公寓开发项目以外的任何住宅楼宇内的任何电气装置,如果该装置专门用于家庭用途; (e) 任何其他处所内的供电装置以外的任何电力装置,前提是该处所的核准负载不超过 45 千伏安。 (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下列场所中除供电装置外的电气装置不得免除该法第 67 条的规定: (a) 任何用于制作、制造或储存火柴、烟花或电石的场所; (b) 使用除轻型便携式机械以外的机械将木材加工成家具、房屋装置和其他木制品的任何锯木厂或处所; (c) 任何生产、处理、吸烟或制备橡胶的场所; (d) 为机动车辆涂漆而保留或使用的任何车库或处所,或向机动车辆分配任何类别的石油的任何处所,除非该车库或处所用于与私人住宅有关且仅供私人使用; (e) 进行轮胎翻新的任何场所; (f) 任何储存纤维素溶液的场所; (g) 任何生产或储存乙炔的场所; (h) 进行建筑作业或工程施工的任何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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